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街**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26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闽******的小型轿车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惠酒楼出发,沿鳌峰路行驶后左转弯在鳌峰大桥上由北往南行驶至仓山区下桥处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全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现场调查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呼气检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涉案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现场平面图、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道路属性情况说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全血样乙醇鉴定、血液毒物鉴定;
4.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某现场指认照片、对现场呼气检测照片、抽血、血样封存指认笔录、对涉案现场及车辆的指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量刑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洁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在仓山区**栋**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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