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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巷**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9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罚款一千元;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6年10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三八路——塔头路行驶至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时,被设卡的晋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郑某某带至新店卫生院抽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浓度,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38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的物证照片;

2.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违法记录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员档案、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5.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6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调查记录、抽血、醉驾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3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花灵

检察官:陈发德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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