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7********,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小区**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AH****奥迪牌小型轿车,从罗源县凤山镇余家塘往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行驶,行驶至罗源县凤山镇九大中心路段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检查,现场酒精含量吹气检测结果为123.2mg/100ml, 罗源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被告人郑某某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4mg/100ml血。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经传唤到罗源县公安局西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及呼气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现场查获照片、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材料;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罗公(西兰)现检字[2020]第0902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中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152号);
4.勘验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军辉
检察官助理:叶润林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罗源县**镇**小区**座**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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