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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6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68********,汉族,小学三年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组,住该村。

行政处罚(有/无)

2019927因殴打他人被绥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刑事处罚(有/无)

   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2052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逮捕时间

 

本院受理后,于20208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郑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2051618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建设牌两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郑某乙(女,15岁)从黑龙江省绥滨县忠仁镇买药回家途中,当其沿绥联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通过丹阿公路(丹东一阿勒泰G331 ) 2695公里加80米处交叉路口时,与沿丹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周某某(男,45岁)驾驶的黑H****0 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郑某甲和郑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周某某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将被告人郑某甲和郑某乙送到绥滨县人民医院救治并报警。经鉴定,被告人郑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乙枕骨骨折、锁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硬膜外血肿属轻伤一级。经绥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郑某甲于20205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检察官 赵 宇

                                    20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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