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苏州市**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L****小型汽车从本市吴中区金山南路古乐牛香饭店出发,途经金山南路、竹园路、中环西线高架等路段,后从中环西线高架玉山路路口驶出时被民警在匝道口附近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6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等;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军
检察官助理:丁楠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