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东盛村下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02时1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的小型汽车,从涵江区涵东街道腾芳KTV出发沿新涵街往涵江区塘北街方向行驶,途经涵江区塘北街沃尔玛超市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从被告人郑某某被提取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7.48mg/l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3.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4.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培榕
检察官助理:林德贤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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