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258,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9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辽H9U869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营口市站前区大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庆路植物园门前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后交警部门将其带至营口市骨伤科医院抽血,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4.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镁山
检察官助理:付慧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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