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7〕53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6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西平县**镇**村委*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9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平县公安局权寨派出所门口转弯时摔倒,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西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1.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照片、查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东亚
2017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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