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80********,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贵州****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阳市花溪区**号楼**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2****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花溪往经开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经开区南二环与二戈寨立交交叉口2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分局设卡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现场车辆照片、提取血样照片、查获过程录像、提取血样过程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城市道路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华玲 

                                               检察官助理 郑智芳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