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6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赣州市**局退休职工,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号**单元**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期**栋**室。因本案,2020年2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3时30分许 ,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大道路口处时,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的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赣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谢某某当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赣B**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已经离开现场,随后民警在事故发生地附近展开排查,约15分钟后,在事故发生地100米处发现一名可疑男子在街边徘徊,民警立刻上前询问,该男子承认自己是赣B**的驾驶人郑某某。现场民警对被告人郑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郑某某拒不配合,随后民警欲将被告人郑某某带离现场,但被告人郑某某仍不配合,待警力增援后,被告人郑某某才配合民警前往赣州市人民医院北院。在医院门口,民警又对被告人郑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随后,被告人郑某某在赣州市人民医院北院抽血并封存,检测结果为133.9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相关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处理中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电话:139***
2.案卷3册,卷外材料2份,附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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