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519**********,朝鲜族,大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大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简要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宏伟区文化宫附近一农家院饮酒后,驾驶其牌照为辽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宏伟区宏伟路时,被交警执勤排查发现其有醉酒嫌疑,遂将其带至交警部门进行抽血化验。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85.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吸检测单;
2.证人证言:证人刘闯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辽襄鉴[2019]检验鉴字第911号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