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96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81**,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号**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时27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京广快速路二层高架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设路北2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醇含量为134.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证人李某某证言;3、户籍信息、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单、查获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20年12月18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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