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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71********,汉族,小学,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锡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尔善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阿尔善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郭勒盟公安局阿尔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爱玛牌二轮电动车沿锡市阿尔善宝力格镇华油矿区林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477米处,将前方同方向在道路右侧路边步行的王某撞倒,导致王某受伤、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19】酒检字第748号文书。被告人郑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260.32mg/100m1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道路 责任认定书。   

2、证人证言:廖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王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19】酒检字第748号文书。内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19】交鉴字第409号(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859号王某腰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5、现场勘查、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将前方同方向在道路右侧路边步行的王某撞倒,导致王某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1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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