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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2********,汉族,小学,政治面貌群众,在**消防有限公司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派出所管内,现住址为长春市宽城区**路**小区**栋**门**室,未查询到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吉A6****号轿车沿长春市宽城区**路由南向北驶过**路距离**地南300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鉴定:从郑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2.7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含量)检测结果单及现场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现场照片、鉴定事项确认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环宇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起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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