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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8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组,住紫阳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日被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晚,被告人郑某某约朋友在紫阳县城西关夜市“冉师川味大排档”吃饭,期间郑某某同朋友一起饮酒,酒后郑某某驾驶自己的陕G7****小型普通客车从西关夜市门口出发,途经河堤路,沿东三岔路口、紫府路方向向二路行驶。当晚22时35分许,郑某某驾车行驶至县烟草局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郑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路查记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探测结果单、抽取血样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来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现场勘察:现场笔录、案件照片;6.视听资料:抽取血样视频、刻录光盘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前科情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2.2017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酒后驾驶行为,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安平

助理检察官:张岗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2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抽取血样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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