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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17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241980********,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号。硕士研究生文化,西安市**建设银行工作工人,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交警大队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6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0的雪铁龙小型轿车,沿北长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西部大道与北长安街十字处,适逢交警长安大队民警在此执勤。发现郑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对郑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鉴检字【2016】第0214号鉴定结果,郑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5.5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案件登记表。

2、破案经过、查获经过。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

5、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6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与住所地。

2、​ 侦查卷宗二册,电子卷宗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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