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020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户籍地韶关市浈江区**镇**宿舍**号,现住址韶关市武江区**路**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喝酒后,驾驶粵FZ****号小型桥车,行驶至步行街浈江公安分局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
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3.7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丽文
2020年5月26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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