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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路**巷**号**单元**室,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路**巷**号**单元**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3月26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凤大队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当月18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宝来轿车(牌照为黑E****P),沿大庆市萨尔图区南一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和桥附近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战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郑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4.1mg /100ml。随后民警将郑某某带至大庆油田总医院抽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郑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2mg/100ml。郑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郑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党员证明等;

2.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3.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车晓丽

检  察  官 董长凤

20206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让胡路区**路26巷**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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