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开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镇**村**组,住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BE****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采育镇京东库房出发前往廊坊开发区大官地村,沿云鹏道行驶至东方大学城南门处时,被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1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等;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超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于廊坊市开发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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