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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大专文化,云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家住镇雄县**镇团**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权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郑某某与同事在大理市苍山路**村**坊饭店吃饭饮酒后,郑某某在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193.24mg/100ml的醉酒状态下,驾驶云A2X***号小轿车在**村**饭店门口停车场倒车时,与杨某的云LZK***号小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贤

检察官助理:刘汝娟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家住云南省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电话15087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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