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7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0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粤E8****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河路穗盐路口时,因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被民警查获。
经检测,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7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郑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茹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28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