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4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9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由本市丰台区广莲路7号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下停车场行驶至广莲路大方饭店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8.7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车辆照片、122报警台电话记录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身份信息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韦某某、许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忆南

检察官助理 程晓溪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