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80********,初中文化,广东省南雄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南雄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09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23国道行驶,行驶至323国道253公里100米珠玑镇里东村路口路段时与邱某某驾驶的粤FM****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郑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26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郑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94.25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3、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书;4、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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