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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古田县**街道**路**号2002年3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2月15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7年7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期间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8月20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闽J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古田县城东街道六一四路古田县林业局门口路段,被古田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06.7mg/100ml,属醉酒驾驶。

同年8月16日20时02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再次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闽J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路古田饭店门口路段,被古田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1.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在道路上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锦丽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使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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