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XX区XX镇XX村XX号。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黑MXXXXX号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哈尔滨市XX区XX街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8.03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明鸣
2019年12月6日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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