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四川省叙永县**镇*区**苑*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叙永县叙永镇新区叙府苑自己开的****夜宵店中陪邱某某、白某某、黄某某三人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外出送外卖,返回途中在叙永县叙永镇新区和平大道叙永县人民医院大门外被叙永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2.3 mg/100ml;经提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红梅
书记员:陈忠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叙永县**镇*区**苑*单元*楼,电话号码139********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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