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在渠县人才公寓李某某家吃饭,期间其大约喝了4杯二两的白酒。11时30分,郑某某驾驶川S*****小型轿车从渠县环城路至渠县火车站方向行驶,22日0时11分左右,行径渠县318国道2076公里+300米路段时与道路右侧路肩相撞,后又与相向行驶川S*****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郑某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渠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营辉
检察官助理:何小静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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