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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40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石棉县**镇**村****号,住石棉县**路**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12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112日,经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石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11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930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J****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解放路二段272号(川矿供电所外)时,将川T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致川T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又与川T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及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1011时许,石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8mg/100mL,随后将郑某某带至石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

20191012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58.4mg/100mL。2019118日,石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228日被石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抽取血液样本等视频;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造成三车受损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漫

20201119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石棉县**路**段**号,电话号码:1354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3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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