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01969********,汉族,文盲,四川省邛崃市人,住邛崃市**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7日被蒲江县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由成雅高速公路方向往寿安公立卫生院方向行驶,行驶至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与七星小区通道交叉路口处时,与右侧沿七星小区通道左转弯驶入利民路南段由王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郑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4.4mg/100mL。经蒲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对其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心燕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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