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长宁县长宁镇竹海路碧玉社区旁24小时便利店门口处时,被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6月1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郑某某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章剑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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