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区**街**号,租住夏津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夏津县**饺子馆同他人吃饭时饮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夏津县城区学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学府路与文化路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9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行车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5.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曾行政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健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夏津县**区**街**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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