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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68********,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镇**村**组。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郑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大阳牌两轮电动摩托车,沿大庆市龙凤区**小区一期西门商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一期西门前路口处时,与赵某某驾驶的黑E****Q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西门前路口处右转弯进入路口后,左转弯行驶时相撞,被龙凤交警大队查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146号对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15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抓获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非党员说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146号鉴定文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超

检 察 官:孙晶凤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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