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58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郑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K****小型普通客车沿宁乡市玉潭镇同兴路行驶,行驶至人民医院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湘A9****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郑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即将其带至宁乡市交通警察大队行政中心中队岗亭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结果为116mg/100ml,后带其至宁乡市南雅医院提取其血液送至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6.9mg/100ml。
2019年7月2日,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呼出气体检测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彭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湘龙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被告人血样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经审查,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两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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