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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92********,汉族,高中文化,安庆市****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镇**村**组),持C1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09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皖H****1小型汽车,沿安庆市大观区市府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市府路湖滨街至双岗路路段时与曹某某驾驶的皖H****8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明知曹某某打电话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到达现场后对郑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3.7mg/100ml。郑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被交警带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安庆市交警一大队认定郑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郑某某赔偿了曹某某车辆损失16000元,曹某某对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转

陶思惠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地同现住址,联系电话:1358745****;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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