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萧县丁里镇电厂西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皖L*****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2.21MG/ML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经萧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检察员:李群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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