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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宜宾市宜宾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6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21时38分,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由宜宾市翠屏区城区方向经翠柏大道往叙州区柏溪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高庄桥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遂公安民警依法抽血送检,经检验: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建议法院量刑为: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卓梅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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