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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住山东省五莲县**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莲县城区书香苑小区门口路段时,与前方顺向停放在道路东侧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鲁******号小型轿车又与前方顺向停放的鲁******号小型轿车碰撞,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科学研究所鉴定,送检的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1mg/100ml。经五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明知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赔偿并获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素伟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63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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