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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63********,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山东省诸城市**公司,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诸城市**路**庄巷**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7时50分许,夏某某驾驶冀******号重型罐式货车沿诸城市境内省道22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诸城市境内省道222线174KM+315M(枳沟镇赵庄村北)路段掉头时,与对行的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郑某某与夏某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9年11月26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抽取的郑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成分定性定量检测,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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