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青州市**镇**村**号。2014年3月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青州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0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挂有假牌照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青州市**号路**街道**村西首时,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寿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办案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华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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