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0年11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3时46分许,在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白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东路立交桥西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瑞华
检察官助理:魏兵兵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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