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粤KJ6****号两轮摩托车由化州市兰山中心小学往兰山圩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中垌镇兰山中心小学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粤S***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案发后被抽取并送检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8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春晓
2020年4月23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的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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