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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41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8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番禺区**内环**路**号。2019年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搭乘代驾驾驶的粤BK2***号小型轿车至本市天河区**大道**酒店,后因停车问题郑某某与酒店保安发生争执,并自行将车辆从酒店停车场驾驶至酒店大堂门口停放。2月17日凌晨1时许,酒店方报警后警察到场将被告人郑某某查获,被告人郑某某现场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执勤民警将郑某某带至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从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4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的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骏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973****。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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