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3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广东粤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巷**号。2017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0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9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粤A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广州市花都区合和新城小区道路由北往南行驶时,与邓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AZ****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其谅解。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年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4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