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82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75********,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栋**房,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房。2010年4月2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流花大队暂扣驾驶证3个月,2010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时58分,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粤A0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8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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