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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26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8时40分许,郑某某饮酒后驾驶闽C****T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从本市万达茂附近出发,至青秀区青山路由南往北路段英华路口附近被民警查获。经提取其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检验,郑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87.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材料清单、检查笔录、查获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4.提取血样笔录及提取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懿桓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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