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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村**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苏C2****号小型轿车沿徐州市东三环高架快速路行驶,至三环北路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普普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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