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47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7********,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持有准驾车型Cl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VKF****小型轿车,途经揭阳市榕城区***路**大厦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吹气测试结果为135mg/lOOml,经抽血检验,郑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粤VKF****小型轿车;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冬松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光盘一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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