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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19时40分,被告人郑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部报废的闽A*****黑色“豪爵”牌摩托车行经永泰县马洋桥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0.54/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调查记录、抽血照片、车辆照片;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报废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自生

检察官助理:黄小霞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乡**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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