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住南京市建邺区**街道**小区北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巷**组**)。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郑某某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6时39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N****号小型轿车沿南京绕城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48公里600米宁连主线收费站处,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5.3mg/100ml血。
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查扣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鸿亮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邺区**街道**小区北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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