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出生地:江苏省泗阳县,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镇**组**号,住江苏省泗阳县**小区**号楼**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湘DF****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0.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经过、户籍信息、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现场呼气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海燕
检察官助理 杨晓磊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泗阳县**小区**号楼**号,联系方式:15152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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